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治理条例和治理圭臬

发布时间:2024-03-20 13:13: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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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电子官方网站按照《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宗旨》第二条、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调停管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矩,团体整个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群多当局备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整个权或者操纵权。看待林木林地依然备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整个权和操纵权就依法获得了当局确认,借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加害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央浼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支援。正在管束林权争议案件进程中,生效林权证是管束林权争议的首要根据,惟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强大且彰彰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管束机构能力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按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管束。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群多当局的备案发证手剧自身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手脚,该行政手脚一朝作出,非因法定缘由不行任意更改。若备案发证手脚有误,能够依法式由行政陷阱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办法寻求支援。

  按照《确定土地整个权和操纵权的若干规矩》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视察管束宗旨》第三条的规矩,农人团体经济机闭之间爆发土地权属争议的,群多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按照争议土地的束缚操纵情形,尊崇汗青,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管束,规定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恒久束缚操纵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宗旨》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调停管束条例》第十二条的规矩,林权争议爆发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调停,正在调停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管束机构申请管束。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正在实行管束时,应尊崇汗青,面临实际,富裕商酌山林权证、划界公约及本质束缚操纵情形的互相联系,先行调停,并将调停贯穿于争议管束的全进程,若调停不可,应根据国法、准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管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以下简称潮塘三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群多当局(以下简称北流市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群多当局(以下简称玉林市当局)、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一组(以下简称潮塘一组)土地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群多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判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846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实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群多法院一审查明,潮塘一组与潮塘三组争议的山林称为田嶛岭(下称争议地),坐落正在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辖区金枝岭畛域内,与微波站操场相邻,林地内滋长有马尾松树,面积0.7公顷(10.5亩),四至界址:东以微波站操场岭脊为界,南以水圳面(水圳底为中灵村山场)为界,西以水圳面(水圳底为潮塘三组山场)为界,北以山途为界。无确凿证据表明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和“四固定”各个功夫的权属情形,北流市当局也无法查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北流县附城公社(现称北流镇)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正在黄牛塘边金枝岭畛域山场爆发山林界址纠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机闭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调停,于1975年3月21日竣工《公约书》(以下简称1975年《公约书》),将争议地划归潮塘一组团体整个,林业“三定”时,潮塘三队将争议地备案正在其名下,领取了北证字NO.001757《北流县山林权属阐明书》(以下简称1757号林权证),并落实到其组庄家束缚,2010年9月两边因林改激励山林权属纠葛,经调停,未能竣工公约。北流市当局遂作出北政决(2015)10号《闭于北流镇潮塘村田嶛岭山林整个权纠葛的管束决断》(以下简称10号管束决断),将争议地确认归潮塘一组农人团体整个,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田嶛岭中争议地的山林备案无效。潮塘三组不服申请复议,玉林市当局经复议后作出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断书》(以下简称54号复议决断),维护了10号管束决断。潮塘三组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群多法院一审以为,1975年3月21日正在当时的北流县附城群多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有潮塘大队和中灵大队的大队干部、潮塘三队与第三人的代表及公社代表等人出席下,两边竣工的并加盖了“北流县附城群多公社革命委员会”印章的1975年《公约书》是切实、合法有用的,而且与争议地相干联,能阐明争议地当时已划归给了潮塘一组整个,北流市群多当局采信1975年《公约书》的成效,作出10号管束决断,将争议地的权属确认归潮塘一组整个根本真相了然,首要证据确实富裕。是以10号管束决断第一项并无不妥,潮塘三组央浼撤废10号管束决断第一项原因不树立,不予援帮。潮塘三组观点争议地属其整个,并供应了1757号林权证来阐明其观点,但1757号林权证的备案无合法的权属起源阐明,不具备合法性,不拥有阐明潮塘三组权属观点原因树立的阐明成效。故北流市当局和玉林市当局不采信1757号林权证备案举动确定争议地归属的根据有正当原因。但北流市当局正在本案调停法式中确认1757号林权证对相闭争议地的备案无效属法式违法,是以10号管束决断第二项应予撤废。北流市当局如以为1757号林权证的公告有国法上的差池,应依其他合法行政法式予以改进处分,并应依法保险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支援权力。54号复议决断对10号管束决断第二项予以维护差池,亦应予以撤废。撤废10号管束决断第二项缘由正在于行政法式违法,而并非潮塘三队所诉原因树立,是以潮塘三队闭于撤废10号管束决断和54号复议决断的诉讼观点原因不树立,不予采信援帮,对潮塘三队提出的诉讼央浼予以局限驳回。依据《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矩,判断:一、撤废玉林市当局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54号复议决断;二、撤废北流市当局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10号管束决断第二项;三、驳回潮塘三队的其他诉讼央浼。潮塘三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群多法院二审查明的真相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真相划一。另查明,北流市不动产备案局于2015年4月13日树立,负担不动产备案相闭职责。2015年11月27日,下设北流市不动产备案核心,负担全体的备案使命。被诉10号管束决断作出时为过渡期,备案的内部营业操作仍由原单元全体奉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群多法院二审以为,本案争议两边均供应不出权属凭证阐明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四固定”功夫已确定过权属。1975年,正在北流附城公社革命委员会主理下,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订立1975年《公约书》划分两队界线,此中第二点“黄牛塘尾东边冲坑水圳面至出杉木冲顶水圳面山途划潮塘一队整个”确定将争议地划给潮塘一组,潮塘一组和潮塘三组均有代表正在场签名确认1975年《公约书》的实质。是以,北流市当局根据1975年《公约书》将争议地整个权确定归潮塘一组农人团体整个,适宜《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调停管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以及国发(1980)135号《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闭于管束土地山林水利纠葛的情形讲演》第三局限第(二)幼点闭于证据题目“通常应以土改、互帮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根据。看待解放后党政陷阱的管束决断和两边约定的公约,该当爱护”的规矩,管束决断有真相和国法根据。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的题目。从1975年《公约书》的第一、二、三点实质看,均是划分界线的商定,遵从北流市当局对界线场所的理会,得出这三条界线能连贯成一条无缺的划分两大队的分界线年《公约书》订立的宗旨,即为了划分两大队的山林界线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的理会,亦适宜地形图反应的地形地貌,也许阐明划给潮塘一组的土地涉及争议地。而遵从潮塘三组对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的理会,并不行把两大队的界线划分了然,亦与地形图反应的地形地貌不相符。是以,潮塘三组提出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实质不涉及争议地,二审法院不予援帮。

  闭于潮塘三组提出1757号林权证应举动本案确权根据的题目。经北流市当局视察,1757号林权证没有存根,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起源。1975年《公约书》已将争议地划分给潮塘一组,正在潮塘三组不行举证阐明1975年订立《公约书》后,争议地权属爆发过改革的情形下,北流市当局未将1757号林权证举动确权根据,并无不妥。

  闭于北流市当局作出确权决断能否同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备案无效的题目。二审法院以为,确权陷阱作出确权决断时,确权结果与之前己方公告的土地权属证书备案有冲突的,正在确权陷阱仍有备案权柄的情形下,可采用自行纠错的办法正在确权时一并撤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借使确权陷阱确权时已无备案的权柄,其无权正在确权时一并撤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确认无效。本案中,北流市当局作出10号管束决断时,固然北流市依然树立北流市不动产备案局负担备案使命,但当时仍处于备案权柄移交的过渡时候,北流市不动产备案局未本质全体展开备案使命。正在过渡时候,北流市当局正在确权的同时察觉其前原公告的1757号林权证备案的实质有误,与确权结果不划一,其仍有权采用自行纠错的办法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备案无效。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正在作出确权决断的同时一并确认1757号林权证闭于争议地的备案无效属法式违法,该认定差池,二审法院予以改进。

  闭于潮塘三组以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北流市当局无权作出管束决断的题目。《河山资源部办公厅闭于土地备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管束题宗旨复函》〔河山资厅函(2007)60号〕虽回复:“土地备案发证后依然昭着了土地的整个权和操纵权,土地备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亦回复:“《土地权属争议视察管束宗旨》(河山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群多当局公告确实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备案杀青前,争议土地原有的群多当局公告确实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本案中的1757号林权证属于争议土地原有的群多当局公告确实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故本案争议不属于土地备案发证后提出的争议,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群多共和河山地束缚法》第十六条“土地整个权和操纵权争议,由当事人计议处分;计议不可的,由群多当局管束。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群多当局管束;……”的规矩,本案北流市当局有权作出本案管束决断。综上所述,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管束决断及玉林市当局作出的54号复议决断准确,一审讯决认定北流市当局法式违法差池,应予改进。根据《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群多法院闭于推行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宗旨阐明》第五十六条的规矩,判断:一、撤废玉林市中级群多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判断;二、驳回北流市北流镇潮塘村三组的诉讼央浼。

  潮塘三组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地权属与原审第三人竣工划一公约,1975年3月21日竣工的1975年《公约书》不包括争议地。2.申请人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是按照国度林业“三定”战略博得的权属阐明,合法有用,该当举动确权根据。3.争议地不光备案正在申请人名下,并且由申请人毫无争议地本质束缚操纵越过20年,该当确认申请人博得该地的整个权。4.行政陷阱超越行政权柄作出管束决断,法院不予撤废属于实用国法差池。综上,一、二审认定真相不清,实用国法差池,央浼依法撤废一、二审行政判断,撤废北流市当局10号管束决断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断,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

  北流市当局提交定见称:1.10号管束决断查明和认定真相了然。2.1975年《公约书》是颠末北流县附城公社主理调停竣工的整个权公约,具备切实性、合法性和闭系性,1975年《公约书》记录的山林四至畛域均了然昭着。3.1757号林权证不属于备案造册合法证书确认整个权手脚,不行改革国法相干,备案争议地局限不拥有合法性,不行举动本案确定权属的根据。4.10号管束决断实用国法、准则根据定性切实,证据确凿富裕,行政调停法式合法。

  玉林市当局提交定见称:1.北流市当局作出的10号管束决断认定真相了然,证据富裕。2.答辩人作出54号复议决断法式合法。3.一审讯决认定局限真相不清,撤废54号复议决断、10号管束决断第二项是差池的。4.二审讯决认定真相了然,法式合法、实用国法准确。

  潮塘一组提交定见称:1.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公约书》成效是朝三暮四,本质上是对国法的亵渎;2.再审申请人否认1975年《公约书》第二点记录的山林不正在争议地畛域,属于此地无银三百两,混淆诟谇;3.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地的备案领证手脚属违法手脚,其谋划手脚属侵权手脚。

  本院以为,本案审理的是北流市当局10号管束决断和玉林市当局54号复议决断的合法性。各方对两级当局拥有法定权柄以及调停、复议法式的合法性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审查要点为,北流市当局仅根据1975年《公约书》的商定,即否认1757号林权证的成效,且正在未商酌争议地本质管业的情景下,将争议地确权归潮塘一组团体整个是否准确。

  《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矩,团体整个的丛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群多当局备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整个权或者操纵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宗旨》第二条规矩,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丛林、林木、林地整个权或者操纵权的归属而爆发的争议。第六条规矩,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公告的丛林、林木、林地的整个权或者操纵权证书,是管束林权争议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调停管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矩,县级以上群多当局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核发的取水许可证能够举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确权管束的证据资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矩,国度陷阱以及其他机能部分依权柄造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按照上述规矩,团体整个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群多当局备案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整个权或者操纵权。看待林木林地依然备案发证的,林木林地的整个权和操纵权就依法获得了当局确认,借使一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加害其林木林地权属,该当通过央浼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或者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支援。正在管束林权争议案件进程中,生效林权证是管束林权争议的首要根据,惟有当林权证存正在强大且彰彰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管束机构能力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按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管束。也便是说,县级以上地方群多当局的备案发证手剧自身便是基于当局公信力作出的行政手脚,该行政手脚一朝作出,非因法定缘由不行任意更改。若备案发证手脚有误,能够依法式由行政陷阱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告状讼等办法寻求支援。本案中,争议地正在土改、互帮化、“四固定”功夫未确定权属。1975年,潮塘大队与中灵大队因金枝岭山林(征求争议的山林权属爆发纠葛)经北流县附城公社聚合两边代表实行计议。两边于1975年3月21日竣工1975年《公约书》,将争议地划为潮塘一队整个。然而,林业“三定”功夫,再审申请人潮塘三组博得了争议地的权属阐明即1757号林权证,经审查,该证的证载颁证陷阱为北流市当局,颁证时期为1982年12月20日,权证载明的四至与林业备案表划一。按照上述查明的真相,最初,1757号林权证是林业“三定”功夫,北流市当局向潮塘三组公告的林木林地整个权证书,借使潮塘一组以为该林权证加害其林木林地权属,其能够通过央浼撤废对方的林权证来实行支援,也能够通过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支援。是以,北流市当局对潮塘一组提出确实权申请予以受理,并无不妥。其次,潮塘三组所持的1757号林权证是北流市当局核发的生效土地、山林权属证书,是管束林权争议的首要根据,其阐明力要优于其他书证。惟有当该林权证存正在强大且彰彰违法的情形下,权属争议管束机构能力够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按照其他有用证据对权属争议实行管束。

  《确定土地整个权和操纵权的若干规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矩,村农人团体整个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人团体本质操纵的本团体土地整个权界线确定整个权。《土地权属争议视察管束宗旨》第三条规矩,视察管束土地权属争议,该当以国法、准则和土地束缚规章为根据。从本质启程,尊崇汗青,面临实际。也便是说,农人团体经济机闭之间爆发土地权属争议的,群多当局确定土地权属时,该当按照争议土地的束缚操纵情形,尊崇汗青,面临实际,恰如其分作出管束,规定上该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恒久束缚操纵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按照北流市林业局调停争议时候对时任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所作的询查笔录可知,潮塘三组“自1985年10月起就将争议地分给其庄家作自留山束缚,直至2010年10月林改时爆发纠葛。这一段功夫均由被申请人组的庄家实行束缚”。本院再审审查阶段机闭各方询查时,潮塘一组组长庞第源表现闭于涉案土地束缚情形与上述询查笔录记录划一,没有变动。上述询查笔录反应,自1985年到2010年,争议地均由潮塘三组的庄家实行束缚。按照上述查明的真相,北流市当局正在确定争议地权属时,除了根据权属凭证、管束公约等证据表,还该当富裕商酌争议土地的本质束缚操纵情形,遵从有利于临蓐生存、有利于谋划束缚、有利于社会调和安祥的规定,既尊崇汗青,又面临实际,恰如其分地作出妥贴管束。

  综上,北流市当局仅根据1975年《公约书》的商定,以为争议地已以公约办法划为潮塘一组整个,正在没有确实证据阐明潮塘三组持有的1757号林权证存正在颁证违法的情形下,简易以1757号林权证权属起源不对法,未商酌争议地本质操纵束缚情形,作出10号管束决断将涉案土地确权潮塘一组,玉林市当局作出54号复议决断予以维护,均属于认定真相不清。一、二审讯决维护10号管束决断和54号复议决断中确实权决断,管束结果不妥,应予改进。

  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束宗旨》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矩,正在林权争议爆发后当事人该当主动疏导实行调停,正在调停不可后可向林权争议管束机构申请管束。林权争议管束机构正在受理后最初应调停,正在调停竣工公约后推行各方签名盖印及相应立案法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调停管束条例》第十二条规矩,各级群多当局管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葛,行政复议陷阱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该领先行调停,并将调停贯穿于受理、管造、决断全进程。也便是说,北流市当局对涉案争议地从头实行管束时,应尊崇汗青,面临实际,富裕商酌山林权证、划界公约及本质束缚操纵情形的互相联系,并按照上述规矩,先行调停,并将调停贯穿于争议管束的全进程,若调停不可,应根据国法、准则,并参照规章,实时从头予以管束。

  综上,依据《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群多法院闭于实用〈中华群多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阐明》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矩,判断如下:

  一、撤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群多法院(2017)桂行终80号行政判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群多法院(2016)桂09行初21号行政判断。

  二林木、撤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群多当局作出的北政决(2015)10号管束决断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群多当局作出的玉政复决字(2015)第54号行政复议决断。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再审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群多当局和玉林市群多当局累赘。

  马修波,男,北京知名状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天下状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状师协会会员,中国国际经济互帮鼓励会副秘书长。现为北京市闻泽状师事件所征地拆迁营业部主任、团队带动人和主办状师。

  北京马修波状师笃志不动产(房地产)纠葛营业,全力于衡宇拆迁和征地积累、房地产合同纠葛国法题宗旨咨询以及国法实务题宗旨处分,署理天下各地不动产纠葛案件千余起,拥有浓密的法学表面功底和实战体会。其署理的维权案件广博北京、河北、天津、山东、辽宁(鞍山、营口)、内蒙古(乌兰察布)、新疆(乌鲁木齐、哈密)、甘肃、山西、河南(郑州、三门峡)、江苏(南京、淮安)、浙江(湖州、长兴、台州)、湖北(恩施、荆州)、四川、贵州、厦门、福修、广西、广东等省市,实行了都会衡宇征收、村庄团体土地征收维权、企业厂房拆迁维权、养殖场征迁维权、土地租赁拆迁维权、城中村改造及商场迁居腾退、违章修筑拆除支援等系列维权行为,博得了系列精购买案效果。其为人朴直、诚信,办案苛谨、负担,敢言、敢辩,尽最大悉力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取得渊博当事人的不绝好评和认同!最高法院判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治理条例和治理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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