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包庇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19 20:09: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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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集会通过

  遵照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集会《闭于篡改局限地方性律例的决策(五)》第一次纠正

  遵照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集会《闭于篡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卫条例〉等5件地方性律例的决策》第二次纠正)

  第一条 为了保卫、生长和合理愚弄珍稀林木资源,保卫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均衡,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卫条例》等国度相闭公法、律例,团结自治区本质,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正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卫、生长和愚弄珍稀林木资源,必需听命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席卷国度要点保卫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保卫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天然孕育极为寥落的散生林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管负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保卫和照料处事林木。

  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兴办行政主管部分管负都会计划区内珍稀林木的保卫和照料处事;生态情况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各自职责担负珍稀林木保卫的监视照料处事。

  第五条 各级公民当局应该将珍稀林木资源的保卫列入生态兴办计划要点予以保卫兴办,鞭策和扶帮对珍稀林木资源的保卫、引进、扶植、生长和科学钻研。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部分都有保卫珍稀林木资源的负担,对并吞或者败坏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孕育情况的举止有权检举和指控。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保卫珍稀林木饱吹月,各级公民当局及其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要当令结构展开保卫珍稀林木的饱吹行为。

  第七条 自治区珍稀林木保卫名录实在定和古树、天然孕育极为寥落的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公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生态情况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见地,报自治区公民当局同意发表。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应该会同相闭部分将珍稀林木资源考察列入丛林资源计划策画考察界限,并按期结构考察,创办监测收集,举行常常性监测,遵照考察、监测结果,判决分级,挂号造册,创办资源档案。

  第九条 厉刻保卫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孕育情况。禁止任何单元和部分犯法收罗珍稀林木资源或者败坏其孕育情况。

  正在珍稀林木资源漫衍较聚合而不具备创办天然保卫区要求的区域,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能够规定为珍稀林木资源保卫点,参照相闭天然保卫区的公法、律例举行保卫、照料。

  对古树和天然孕育极为寥落的散生林木,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应该编号挂号,设立保卫措施和记号。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应该加紧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孕育情况的保卫,落实保卫单元和管护法子,能够正在珍稀林木漫衍的区域内选取封禁法子,禁止放牧、砍柴及收罗、开采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能够原则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钱较高的珍稀林木,应该愚弄优秀实用手艺,选取马上或者迁地扶植法子,举行解救性保卫。

  第十一条 古树的管护负担单元或者部分,应该依据手艺类型养护照料,保险古树寻常孕育。

  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让步,管护负担单元或者部分应该实时陈述表地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并选取法子举行解救、复壮。

  古树死灭,应该报自治区公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来历、负担,方可照料。

  第十二条 收罗国度要点保卫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依据国度相闭公法、律例推行;收罗自治区要点保卫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应该经收罗地的旗县级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许诺,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同意,并博得收罗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兴办项目,确需迁徙古树的,必需经自治区公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同意,依据相闭手艺类型操作,移植所需用度,由兴办单元担当。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度一级要点保卫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

  出售、收购、加工国度二级要点保卫、自治区要点保卫名录中的珍稀林木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必需经自治区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同意;需求运输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实行条例》的相闭原则收拾。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相看护料部分应该依法对从事收罗、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元和部分举行监视搜检。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原则,败坏珍稀林木保卫措施和保卫记号的,由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处克复用度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原则,正在选取封禁法子的珍稀林木漫衍区域放牧、砍柴及收罗、开采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原则,以致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担负补偿亏损,由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行政照料部分责令截至违法举止,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钱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珍稀林木保卫和照料单元及其处事职员未按原则实践管护职责,酿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钱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同意,私行迁徙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保卫行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酿成古树死灭的,处以其价钱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博得收罗证或者未按收罗证的原则收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公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充公所收罗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犯法收罗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收罗证的,吊销收罗证。

  未博得收罗证或者未按收罗证原则收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收罗证的,吊销收罗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原则,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由商场监视照料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充公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原则运输珍稀林木的,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丛林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原则惩办。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让渡收罗证、容许进出口仿单或者相闭同意文献、标签的,由商场监视照料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依据职责分工予以收缴,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条例原则,以珍稀林木和古树价钱的倍数做出惩办时,珍稀林木和古树的价钱遵照商场价确定;没有商场价的,由自治区公民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原则,犯法收罗、毁坏珍稀林木,组成违警的,依法穷究刑事负担。

  第二十四条 从事珍稀林木资源保卫和照料的处事职员滥用权力,玩忽义务,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组成违警的,依法穷究刑事负担。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包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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